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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
发布者:admin  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13/3/5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    第一条  为了加强对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,实现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,有组织、有计

划地开展档案科技活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制定本办法的宗旨是:贯彻科教兴档战略,加强我省档案科学技术研究,提升档案事业发展的科技含量,发现和培养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,推动档案事业发展。   

第三条 本办法适用于由甘肃省档案局批准立项的档

案科技项目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甘肃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内容,包括项目的申

报、 立项、实施管理、结题、验收及推广等。

第五条  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,科技项

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。

 

第二章  研究范围

第六条  省档案科技项目重点支持以下研究:

(一)本省档案事业宏观发展战略、规划及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等方面的研究;

(二)档案学科的基础理论、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,档案资源建设体系、档案利用服务体系、档案安全保障体系的理论与方法研究;

(三)不同载体档案的保护技术、缩微技术、数字化处理技术、数据库设计与开发技术、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及其安全保证技术等方面的研究;

(四)档案工作标准化的研究,包括档案工作标准、技术标准等;

(五)图书、情报、文物等相关行业和国外档案工作的先进管理经验、技术方法及其应用研究。

第三章  项目申报

第七条  省档案局每年发布《甘肃省档案科技项目选题指南》,指导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。各单位应根据立项指南的要求组织档案科技项目的申报。

第八条  申请立项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项目要围绕我省档案工作中心,解决档案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理论和技术问题,有创新和应用推广价值;   

(二)具备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研究力量,人员分工明确;

(三)具备开展本项目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,申请立项前已落实相应的研究资金。

第九条  项目必须经过认真审查,确认方案切实可行、研究条件基本具备的方可上报。上报时须填写《甘肃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》(一式三份,见附件1),签署审核意见,加盖单位公章,完备各项手续。

第十条  各市(州)档案局和省直各部门负责本地区、本系统的科技项目申报工作,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统一报送省档案局。

第四章   项目立项与管理

第十一条  省档案局成立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,负责对全省 申请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。评审时提出是否同意立项和项目资助额度的建议,报省档案局批准。

第十二条  省档案局对批准立项的项目下达科技项目立项通知,并给予适当经费资助。

第十三条  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在计划审批时一次核定,按计划实施需要,分一次或几次拨付。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,单独核算。

第十四条  省档案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可择优向国家档案局或省有关部门推荐。

第十五条  省档案局对档案科技项目进行跟踪管理。立项项目一经通知公布,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的内容执行。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科技项目的内容、进度、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修改、调整的,应提出书面报告,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,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,报省档案局审批。

第十六条  跨年度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档案局报送《甘肃省档案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》(见附件2)一式三份。

第十七条  项目研究如期不能完成的,撤销其立项,并追缴已使用的资助经费。项目负责人不能再承担新项目。

第五章  项目结题与推广

第十八条  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,承担单位要向省档案局提出结题申请,填写《甘肃省档案局科技项目结题审批表》(见附件3),并报送项目工作报告、研究报告、技术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式三份。

第十九条  项目经审查被确认完成后,由省档案局组织鉴定验收,必要时召开现场检评会。通过结题评审的科技项目由省档案局下达科技项目确认完成通知书,项目研究即告正式结束。

第二十条  在省档案局立项、完成的科技项目成果,属省档案局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,省档案局有权决定该成果的推广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省档案局2007年制发的《甘肃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》(试行)(甘档发〔2007〕83号)同时废止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本办法由甘肃省档案局负责解释。  

附件:1、《甘肃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》

      2、《甘肃省档案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》

      3、《甘肃省档案局科技项目结题审批表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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